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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于领导活动安排及请销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4-8-30 17:04:00  
     气发所字(2002)第4号


  为了理顺工作关系,严格领导请销假制度,经所务会决定,特制订此规定。


第一、所级领导离所外出(如出差、出国、事病假等)需通知所综合处,并应委托办理日常公务的代签字人(其他所领导之一);

第二、机关、支撑、服务系统负责人离所外出需向主管所级领导请假,同时在所综合处备案;

第三、机关、支撑、服务系统负责人离所外出应委托办理日常公务的代签字人;

第四、假期结束后需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综合处销假;

第五、所领导和机关处长仍需严格按照规定填写日志;

第六、各处职工外出需向本部门领导请假,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七、所内各部门的会议或有关活动需邀请所领导代表研究所出席的,应先报综合处,由综合处具体协调所领导的出席事项。在特殊情况下,需紧急处理者可直接向所领导报告;

第八、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3)关于修订会议审批制度有关规定及重申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的通知
(气发所字〔2002〕第51号)
气发所字〔2002〕第51号